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230 证券简称:洁能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专业会计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拟辞任委员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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