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230 证券简称:洁能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洁能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 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若对方不能提供的,拒绝为其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对外担保:
(一)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二)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担保单位。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的对外担保;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董事会有权拒绝批准。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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