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230 证券简称:洁能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 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 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大 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未能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主动离职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东会审议。
第六条 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提名董事候选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二)所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务,有助于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和有序运作。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选举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股东会披露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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