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230 证券简称:洁能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系统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的主要发言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也可以授权公司的其他人员与金融机构或媒体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进行沟通。公司非主要发言人会见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时,须有董事会秘书在场,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三)充分披露原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五)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充分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渠道和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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