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230 证券简称:洁能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币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发行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公开信息披露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主办券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审慎选择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全国股转系统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应当按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总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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