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230 证券简称:洁能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大连洁能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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