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2901 室
邮编/Zip Code:510623 电话/Tel:86-020-37392666 传真/Fax:86-020-373926826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股会字【2025】第 0027 号
致: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址的《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址的《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5-037),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赫建主持。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