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4232 证券简称:晶华光学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议案
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三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二) 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共同拟订
后向董事会提出。
(三) 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共同
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四) 其他生产经营事项所涉议案,由财务总监或分管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第四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即总经理的人事任免由董事长提出,总经理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由总经理提出。
第五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六条 除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
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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