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证券代码:874233 证券简称:华茂精密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
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 配》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对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八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且不存在影响现金分红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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