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74233 证券简称:华茂精密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华茂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高效、有序地推进和实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若公司未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相应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和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作出的承诺并提出的相应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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