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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3 16:06:02 股吧网页版
远大健科: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3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 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703号
致: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刘璐律师、王震律师等为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585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24年11月12日核发的《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2022 年 2 月 1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卢颖女士因病去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魏恩雨、卢颖变更为魏恩雨一人;(2)魏明哲、魏明轩继承的股权和财产份额登记在魏恩雨名下,由魏恩雨代持并行使相关权
利;2024 年 9 月 27 日,魏恩雨分别与魏明哲、魏明轩签署代持解除协议,代持关系解
除。其中,魏明轩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年龄,继续由其法定监护人魏恩雨代为行使相关权利;(3)魏立佳、卢军为魏恩雨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4)公司持股平台天津远瞩存在合伙人以借款出资以及
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5)2023 年 2 月 22 日,岳树芬、魏宗群分别将其持有的 15.00
万元股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赠予给魏立佳,魏恩雨将其持有的 353.80 万元股权以股权
转让的方式赠予给魏立佳。2024 年 9 月 27 日,卢开国、黄素芝分别将其持有的 3.00%
股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赠予卢军;(6)2020 年 12 月 25 日,远大有限吸收合并魏恩雨、
卢颖控制的恒丰泽、金宇塑料以取得相关土地,恒丰泽、金宇塑料均已注销。

请公司:(1)结合卢颖、魏恩雨报告期内持股及任职变动情况,魏恩雨历史任职在公司决策、日常经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情况,魏恩雨相关亲属在公司持股及任职情况,说明魏恩雨是否能实际控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动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运作以及决策、业务开展及客户资源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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