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七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健科”“辅导对象”“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光大证券委派李伦、孙磊、郭俊飞、宋茂、方斯禾、赵垚、唐绮遥、彭冬旎共 8人组成辅导工作小组,保荐代表人李伦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辅导人员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2023 年 12 月 19 日,远大健科与光大证券签署了《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
光大证券正式受聘担任远大健科的上市辅导机构。2023 年 12 月 22 日,贵局受理了远
大健科上市辅导备案申请,拟申报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025 年 9 月 17 日,远大健科与光大证券签署了《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
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辅导机构光大证券向贵局报送了《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拟申报板块的说明》,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中将拟申报板块变更为北交所。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辅导期内辅导对象变更拟上市板块的,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变更说明,变更后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本辅
导期(第七期)的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在本期辅导工作中,辅导人员结合远大健科实际情况,通过现场交流、组织自学、专项讨论、问题整改、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在本辅导期内,辅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1、督促接受辅导人员全面了解《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加强上述人员对于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辅导对象规范运作能力。
2、进一步开展规范整改工作,针对辅导对象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关联交易等事项,获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就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进行整改;同时,结合政策变化、公司现状和发展规划,更新整改方案,持续优化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及财务核算水平,提高公司运作的规范性。
3、光大证券组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等方式不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公司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讨论,并督促公司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4、公司综合考虑自身主营业务、经营规模、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并在与辅导机
构光大证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决定变更拟申报板块为北交所。2025 年 9 月 17 日,
辅导机构光大证券向贵局报送了《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拟申报板块的说明》,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中将拟申报板块变更为北交所。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075.61 万元、9,215.06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9.86%、27.58%,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在本辅导期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光大证券对辅导对象开展了日常辅导及专项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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