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4235 证券简称:远大健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责权利,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解聘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解聘副总经理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方案,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
第三章总经理的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对该等管理人员的任免应报备董事会;
(七)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5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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