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
四、 公司的设立......7
五、 公司的独立性......8
六、 发起人与股东......9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2
八、 公司的业务......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14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5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5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
十五、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7
十六、 公司的税务......17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8
十九、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19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9
二十一、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20
二十二、 结论意见......2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电话: (+86 10)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711号
致: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高涛律师、刘璐律师、王震律师等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的数据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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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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