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 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BEIJING DHH L 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121号
致: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高涛律师、刘璐律师、王震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先后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712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71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6年1月28日,发行人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此外,鉴于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简称“补充报告期”),容诚会所对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6]251Z0151号),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补充报告期内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及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题 2.关于经营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1)公司主要通过在亚马逊、eBay、沃尔玛等第三方电商平台以及公司自有平台独立站上进行线上销售。亚马逊平台对单一主体可直接拥有的店铺数量设置了限制,发行人及其设立的多个境外子公司负责开设线上店铺,在亚马逊、eBay 等平台进行美国等终端市场的线上销售。(2)2022 年初,远景环保利用员工个人卡(2 张)发放 2020 年度股东分红款,公司的分红金额被实际控制人魏恩雨通过归还朋友借款、拆借资金等形式占用,构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针对该资金占
用情况,魏恩雨将拆借的 298.27 万元归还公司并支付相关利息,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
上述资金占用款项本息已全部还清。(3)出于操作方便,发行人国内公司(远大健科、天创百纯、乐景商贸)开设的亚马逊店铺使用 P 卡(跨境支付平台 Payoneer)进行收付款,收付款 P 卡账户所有者为个人。2022 年初,远灏环保将现金存入员工个人卡进行员工代垫款报销。目前个人卡已停止使用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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