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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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目 录 ...... 1
正 文 ...... 4
问题一、关于华晟青岛 ...... 4
问题五、关于历史沿革 ...... 47
问题六、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63
问题七、关于其他事项 ...... 75
提醒事项 ...... 11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360-1 号
致: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 4360 号)。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出具《关于青岛华晟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会同公司、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审核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特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一、关于华晟青岛
根据申报文件,(1)华晟青岛曾通过华晟研究院控制公司全部股权,由于
上市主体规划变更,为调整持股形式、避免同业竞争,2021 年 12 月、2022 年 4
月,经过两次股权转让,华晟青岛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华晟青岛目前系公司主要的生产经营实体,2023 年度净利润为 6,857.47 万元。(2)软控股份为公司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2017 年软控股份剥离子公司软控机电智能装备事业部的智能物流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俊石时任该事业部总经理,出资设立华晟青岛接收了该事业部未执行完的大部分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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