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236 证券简称:华晟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4 年 7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8 月 5 日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可以对董事会授权,以公开、适当、具体、合法合规为原则,授权内容明确,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
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议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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