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236 证券简称:华晟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4 年 7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8 月 5 日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
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
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担保金额、担保总
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九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十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
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十一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
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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