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874236 证券简称:华晟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收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及《开庭传票》,案号:(2025)鲁 0705 民初 2398 号,本案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潍坊壹号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产品最终使用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官炳政
公告编号:2025-06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客户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华晟(青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王俊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官炳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客户的母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
法定代表人:王俊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7 月,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一,以下简称“软控
机电”)与潍坊壹号仓物流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潍坊壹号仓”) 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金额 4,769 万元,约定潍坊壹号仓向软控机 电采购“智能仓储及分拣系统”一套。2020 年 8 月,软控机电与挂牌公司全 资子公司华晟(青岛)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二,以下简称“华晟 青岛”)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金额 4,649.78 万元,约定软控机电 向华晟青岛采购前述合同中的“智能仓储及分拣系统”一套。2020 年 7 月及 11 月,潍坊壹号仓向软控机电合计支付了 2,861.40 万元的预付款及发货款。
2020 年 8 月及 2021 年 1 月,软控机电向华晟青岛合计支付了 2,789.87 万元的
预付款及发货款。
2024 年 12 月,软控机电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潍坊壹号仓未按照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请求潍坊壹号仓支付剩余货款 1,907.6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公告编号:2025-065
2025 年 4 月 27 日,挂牌公司收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材料,潍坊壹号
仓主张因软控机电原因导致设备及系统未达到要求,请求法院判定解除潍坊壹 号仓与软控机电之间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判令软控机电退还货款 2,861.4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违约金 476.90 万元、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 用,其主张合同项下项目由软控机电、华晟青岛共同完成,且软控机电系软控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晟青岛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求法院判 令四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与《技术 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货款 2,861.4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
息(利息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861.4 万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76.9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