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874236 证券简称:华晟智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5 年 10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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