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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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107-2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关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7
四、发行人的设立的补充核查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 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补充核查......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 12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4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 5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 5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的补充核查...... 5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 5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5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补充核查...... 5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补充核查...... 5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补充核查...... 5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57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7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9
二十三、结论 ...... 59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的更新 ...... 60
问题 2、关联交易公允性 ...... 60
问题 3、生产经营独立性 ...... 92
问题 10、其他问题...... 105
提示事项...... 12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107-2 号
致: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5】第 0108 号)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5】第 0107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关于青岛华晟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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