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证券代码:874238 证券简称:欧朗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欧朗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欧朗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及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含外部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含外部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责任的董事(含外部独立董事)予以罢免。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三)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三方监管协议约定金额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