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239 证券简称:中健康桥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或“《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
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公司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股票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0%;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50%。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不能有效稳定股价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出增持股票方案并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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