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公告编号:2025-077
证券代码:874239 证券简称:中健康桥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统称为“承诺人”)的承诺和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5-077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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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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