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34 号
致: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在就本次股东会发出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中,使用
了“股东会”作为本次会议的名称。根据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
《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已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力机构的法定名称,公
司在会议名称的使用上与新《公司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现行有效的《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等规则制度中涉及股东权力机构名称的相关条款尚未根据
新《公司法》完成修订,该等条款中仍规定为“股东大会”,建议公司尽快按照
法定程序完成《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等规则制度相应条款的修订工作,使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等规则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操作保持
一致,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争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对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2025 年 6 月 14 日 9 时,本次股东会于公司位于广州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
元一期办公区的三楼 315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宗杰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原定提供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因公司首次为召开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经验不足,未及时申请开通网络投票
系统权限。鉴于公司全体 7 名股东/股东代表均已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并行使投票权,本次股东会未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不影响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
本所律师认为,除未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
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2日(星期四)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电子通讯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合
计7539.55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539.5574万股的100%。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5名,所代表股份共计7200.277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5.5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电子通讯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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