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38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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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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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38 号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份,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委托,本所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
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
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有关机
构出具的文件、证明、陈述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
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
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报告和发行人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
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也
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本所依赖
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3、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
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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