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4239 证券简称:中健康桥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
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有关规定及《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证券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4)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5)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董事会秘书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任职资格的说明;
(2)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3)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4)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3)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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