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048 号
致: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议案》。
对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026 年 4 月 23 日 9 时,本次股东会于公司位于广州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
元一期办公区的三楼 315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宗杰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
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电子通讯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合
计7539.55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539.5574万股的100%。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200.277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5.5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电子通讯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通讯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39.28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人,该2人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会,代表股份339.28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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