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米开罗那(上海)工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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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米开罗那(上海)工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3221
致:米开罗那(上海)工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米开罗那(上海)工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米开罗那”)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并公开转让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转让所涉有关事宜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米开罗那(上海)工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米开罗那(上海)工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需公司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本所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米开罗那(上海)工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对《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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