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及《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
2.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11:00 在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
道北 520 号 1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伍俊雄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
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签名册、
授权委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6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68,205,49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99.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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