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874244 证券简称:惠尔顿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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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非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就其对外担保事宜做出决议(决定)前报告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作出相应决议,并应于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 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
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所有
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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