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慧影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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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慧影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慧影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2年 8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影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9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影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8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影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慧影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现就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同。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报告期内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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