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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8:05:21 股吧网页版
天润控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润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天润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
23A、24A、25A、26A 层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润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天润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天润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天润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和疏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址:https://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线上通讯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上午10点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福龙路旁恒大时尚慧谷大厦8栋14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洪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4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4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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