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7
证券代码:874249 证券简称:邦泽创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北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股票价格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143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除不
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下同)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4、单次及/或连续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
度自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自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时任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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