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07 19:46:41 股吧网页版
邦泽创科: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7


证券代码:874249 证券简称:邦泽创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1869898H。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万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万股,于【】年【】月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nsen Electronics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伦品涌工业区路 11 号,邮政编码:
5239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
定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受人尊敬的创新型全球化企业。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 ;家用电器制造 ;家 用电器研发 ;家 用电器销售 ;电 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电机制造;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制造;办公设备耗材销售 ;文 化、办公用设备制造;计算器设备制造;计算器设备销售 ;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