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249 证券简称:邦泽创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通过并购形成的具有独立
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控股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所称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参股公司的管理参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境内各子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
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子公司,依据公司设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公司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规
定的投资流程进行投资论证,按审批权限予以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子公司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名册、
《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报公司存档。
第三章 子公司治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自身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依法不设股东会的除外。全
资子公司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设立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一)市场化程度较低,目标客户和市场比较稳定;
(二)业务类型单一,投资事项少;
(三)拟实施重组、对外转让或停业、清算注销;
(四)由子公司的上级公司实施运营管控;
(五)无实际经营活动。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监事会或一至二名监事。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子公司章程向其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
第八条 子公司董事由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子公司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为
股东决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其执行董事由公司推荐人选担任。
第九条 子公司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子公司股东会(全
资子公司为股东决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出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并由子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不设监事会的子公司,其监事由公司委派。
第十条 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原则上由
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如根据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投资各方在投资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公司依据对子
公司出资,以股东或控制人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及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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