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249 证券简称:邦泽创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均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
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如有)、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如有)、财务总监,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
任。
第 十 三 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
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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