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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9:12:21 股吧网页版
新吴光电: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74250 证券简称:新吴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北交所的监管情况、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以及证券市场情况,制定、修订、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时间、发行方式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有关的具体事项。

(2)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任何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3)履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向北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于获准后向北交所申请股票上市、办理工商登记以及一切其他有关股票发行的所需行动。

公告编号:2025-018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具体决定和实施超额配售选择等相关事宜。
(5)根据公司需要确定及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案和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签署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等;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对有关事宜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调整各项目的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实施主体、实施进度、实施方式等。

(7)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8)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作出必要和适当的修订;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实施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9)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10)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复确定本次发行的起止日期,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延期实施或搁置。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12)其他上述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须的有关事宜。

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若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则该等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若决议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已向有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但未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正式结果的,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议适当延长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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