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250 证券简称:新吴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主办券商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专门部门办理。同
时,公司所指定的专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及
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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