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250 证券简称:新吴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前述议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投资方向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该安排符合市场惯例,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上述措施、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保未来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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