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250 证券简称:新吴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项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等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且满足《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每年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当征询监事会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