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156
证券代码:874250 证券简称:新吴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及《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存在夸大事实、虚假陈述等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 1-6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5 年 1-6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2025 年 1-6 月审阅报告,该审阅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2025 年 1-6 月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
公告编号:2025-156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及修订后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苏州新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海风、耿爱华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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