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251 证券简称:衡美健康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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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和股东会的表决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
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
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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