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公告编号:2025-066
证券代码:874251 证券简称:衡美健康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公告编号:2025-066
第 二 章 人 员 结 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应当在
提名委员会成员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四 章 工 作 程 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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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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