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251 证券简称:衡美健康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
(二)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 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支机构,如有)、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 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四) 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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