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251 证券简称:衡美健康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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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衡美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除外。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九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
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十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公司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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