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1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海右路华润置地广场6号楼32层
电话:(86)0531-82966552,传真:(0531)82967553, 邮政编码:2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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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本源环境”)的委托,并根据股份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本源环境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股份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为本次挂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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