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74255 证券简称:本源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通过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形式,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债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被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且可执行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除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的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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