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海字第 063-2 号
中国 北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问题 1 关于土地及房产 ...... 2
问题 2 其他事项 ......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海字第 063-2 号
致: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2023]海字第
063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23 年 8 月31 日出具“[2023]海字第 063-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等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
指“2021 年、2022 年”,所称“报告期末”指“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上
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关于土地及房产
关于无证土地和房产。根据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2015 年公司收购
子公司天津清亮汽车车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亮汽车”)的过程中,公司取得的部分土地、全部房产无权属证书,厂房未履行消防验收手续。无证土地的性质为农业用地,存在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不一致的情形。请公司:(1)补充说明 2015 年公司收购清亮汽车的基本情况,包括收购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收购价款及定价公允性、清亮汽车原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等;(2)补充披露公司房产是否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消防验收手续的原因;(3)结合土地、房屋、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是否因此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4)补充说明无证土地的具体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5)若无证房产被责令拆除,量化分析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6)结合公司后续应对措施及可行性,补充说明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补办房产证及消防验收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7)补充说明无证土地及房产是否均位于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园区,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与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