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4262 证券简称:加美特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加美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
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
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对外投资活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
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
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
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或不超过 300 万元的。
3、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的涉及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事项。
总经理在决定上述授权事项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提交
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不超过 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3、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的涉及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董事会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
公司董事长行使。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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